上海外国语大学男生往女生饮料所投异物系牛磺酸泡腾片,要负刑事责任吗?
关于“牛磺酸泡腾片是外国男生给的”事件,平安北京微博刚刚发布消息:对很多案件的基本细节并不了解,只是从普法的角度进行讨论。
单从新闻报道来看,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“投放毒品”的行为,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。但由于他所认为的“春药”并没有他所认为的“药效”,导致犯罪失败的是他意志以外的因素。从法律上讲,这是犯罪未遂。
那这意味着这个男孩会没事?放心吧!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已经实施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,是犯罪未遂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这意味着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接下来需要确定的是对男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,要进一步确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但是刑事责任,他逃不了!
当然,上述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的曝光信息做出的,很可能与案件本身有较大差异。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会依法给予公正公平的处理。最后,我想说,这种案件不是所谓“男女对立”的原因,而是“正邪对立”的典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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